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34264號函辦理。二、旨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係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貴校得參考旨揭修正之課程基準以落實前揭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34264號函辦理。
二、旨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係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貴校得參考旨揭修正之課程基準以落實前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