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及體育成績70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三、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3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
(二)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125名,每名2,000元。
(三)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100名,每名3,000元(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視同高中職校標準核給),大專院校
部分請教育部惠予協助轉知。
四、本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縣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