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性別平等教育法提起申復案件之後續行政救濟管轄與處理相關內容

  • 發布單位:縣立東明國中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859號函辦理。


二、依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

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

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同法第39條第1項復規定,當事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

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3、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三、依上開但書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學生)對學校處理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行為人亦向

學校提出申復時,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3條第3項規定,由學校報主管機關併案審議,雙方當事人不服

申復審議結果時之救濟,說明如下:


(一)教師、公務人員不服此階段主管機關申復審議結果,自得依性平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程序提

出救濟。


(二)被害人(學生)不服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亦依性平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

申訴。


四、另有關申復時點,教師部分,依教育部101年4月9日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所示,教師案件之申復

時點(學校依據教師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之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

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申復),此階段由於申請人或被害人尚未接獲學校之處理結果

通知,尚無法提出申復,為避免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時點之落差,影響現行性平法第37條第1項及其但書

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案件之審議,爰齊一雙方當事人之申復時點,請學校於報主管機關核准教師議處

案件時,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申請人或被害人得就事件之調查與議處決定結果提出申復。惟倘上

開申復時點通知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申復,迄渠等接獲學校最終處理結果後始依性平法第37條第1項

規定提出申復,亦為法所許,事件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受理申復並審議。


五、至軍訓人員之申復時點,依據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3點之規定,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

與不適任人員案件審議權責為本部軍訓人評會職掌,其他各級人評會(包括國教署軍訓人評會、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軍訓人評會、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依前述設置要點第4點之規定,

僅有獎懲建議權,其權責及性質與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議處之決議之處分性質不同,應俟本部

通過最終議處結果,交由學校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通知處理結果,並依第37條第1項教示雙方

當事人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