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副本辦理。
二、自111年1月1日起,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補助對象及基準調整如下: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簡任秘書、消費者保護官、本府各單位一級主管及一級所屬機關首長,每人每年補助健康檢查1次,補助額度為新台幣1萬6,000元為限。
(二)前款人員以外之40歲以上下列人員,每人每2年補助健康檢查1次,補助額度為新台幣4,500元為限:
1、公務人員。
2、工友(含技工、駕駛)。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三)所需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應,並覈實給予公假最高1日。
三、縣府所屬學校補助對象及基準調整事宜,將由縣府教育處另行函知。
四、有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事宜,將由縣府行政處另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