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本校教育人員應完成兒童權利公約研習

  • 發布單位:縣立東明國中

說明:


一、依據本縣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及本府115年6月11日府教學二字第1152430256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10、19點次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面向

計畫及預算考核項目」,教育人員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訓練應著重於一般性原則(禁止歧視、兒少最佳利益、

生命生存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發展階段能力原則)。


三、本府於110年2月25日府教學二字第1102412019號函頒本縣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使本縣教育人員

瞭解兒童權利公約內涵,並重視兒少權益。


四、綜上,中央115年度參訓覆蓋率指標為學校行政人員(含學校員工)達93%以上,教師達95%以上,

校長達98%以上,幼兒園園長達88%以上。


五、檢附「本縣辦理115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1份,前開研習活動於7月辦理,

請各校確實派員;除指派人員外,若校內同仁有研習需求,亦歡迎踴躍報名。請於活動前至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完成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