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專任教師每週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不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二)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前項規定,如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