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二、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