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
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四)申請表件:
1. 申請表: 請用新表( 如附件)。
2. 清寒證明: (以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確有困難經導師證明者,勿附里長之清寒證明)
3. 學期成績單。
三、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不另行通知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