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釋關於機關學校報支視訊會議出席
費所需檢附支出憑證及出席證明一案,請各機關依說明加
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10月15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511號
書函辦理。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
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因
出席費之支給係就出席者之身分、會議性質及是否親自出
席為判定依據,不因會議召開方式而有所不同,爰學者專
家如經各機關學校本權責認定,確有親自參與符合所述性
質視訊會議之事實,可依前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三、復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以匯款等方
式支付非屬採購案款項,得以金融機構或政府公款支付機
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爰機關學校召
開視訊會議支付學者專家出席費,應由機關學校本權責決
定學者專家確有親自參與視訊會議之證明方式,並於匯款
完竣檢附證明文件辦理經費結報,又基於簡化行政考量,
尚無須要求參與視訊會議之學者專家於會議簽到簿上親自
簽名。